§ 15. 主權(Sovereignty)
主權並非神性的一種屬性,而是源自至高者(Supreme Being)之完美所產生的特權。若神是一位靈,因而是位格的,且在其本體與完美上是無限、永恆、不變的,又是宇宙的創造者與護理者,那麼祂理所當然是宇宙絕對的主權者。無限的智慧、良善與大能,加上神對其所有受造物所擁有的所有權,構成了祂統治權不變的根基。「然而我們的神在天上,都隨自己的意旨行事。」(詩一一五 3)「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為虛無;在天上的軍隊和世上的居民中,祂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;無人能攔住祂手,或問祂說:『你做什麼呢?』」(但四 35)「凡天上地下的,都是你的。」(代上二十九 11)「地和其中所充滿的,世界和住在其間的,都屬耶和華。」(詩二十四 1)「耶和華啊,國度也是你的,並且你為至高,為萬有之首。」(代上二十九 11)「看哪,世人都是我的;為父的怎樣得人,為子的也照樣得人,都是我的。」(結十八 4)「禍哉,那與造他的主爭論的!他不過是地上瓦片中的一塊瓦片。泥土豈可對摶弄他的說:『你做什麼呢?』或說:『你所做的沒有手呢?』」(賽四十五 9)「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?」(太二十 15)祂「隨己意行做萬事」。(弗一 11)「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,倚靠祂,歸於祂。願榮耀歸給祂,直到永遠。阿們。」(羅十一 36)
從這些以及類似的聖經經文中,顯而易見的是:(1)神的主權是普遍的。它延伸至祂所有的受造物,從最高等到最低等。(2)它是絕對的。祂的權柄不受任何限制。祂在天上的軍隊和世上的居民中,隨己意行事。(3)它是不可改變的。它既不能被忽視,也不能被拒絕。它約束所有受造物,正如物理定律約束物質宇宙一般,是不可抗拒的。
這種主權的行使在於:(1)建立治理所有受造物的物理與道德律。(2)決定不同受造物等級的本性與能力,並為每一等級指派其適當的領域。(3)為每一個體指定其地位與命運。是主定準了我們居住的疆界。我們的日子都在祂手中。祂決定我們人類中的每一個體何時、何地、在何種環境下出生、生活與死亡。國家與個人一樣,都在神的手中,由祂分配其在地上的產業,並掌控其命運。(4)神在分配祂的恩惠時,同樣具有主權。祂隨己意處置祂所有的。祂賜給一些人財富,另一些人尊榮;有些人健康,而另一些人貧窮、默默無聞或飽受疾病折磨。有些人領受了福音之光;另一些人則被留在黑暗中。有些人藉著信心得救;另一些人則在不信中滅亡。對於「為何如此?」這個問題,唯一的答案就是我們主所說的:「父啊,是的,因為你的美意本是如此。」
儘管這種主權是如此普遍且絕對,但它是智慧、聖潔與慈愛的主權。神的權柄不受祂自身以外任何事物的限制,但在其所有的彰顯中,都受到祂無限完美的控制。如果一個人因受開明的理性與純潔的良心治理而顯得自由且高尚,那麼,甘心順服於神無限的理性與聖潔治理之下的人,便是至為蒙福的。神的主權是祂所有子民平安與信心的根基。他們因全能的主神作王而歡喜;因既非必然性、非機遇、非人的愚昧,也非撒但的惡意,能控制事件的演變及其最終結果。無限的智慧、慈愛與大能,都屬於祂——我們偉大的神與救主,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已賜給了祂。